第五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自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供水,经储存、加压或者深度处理和消毒后,向用户供水的方式。
(三)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四)用户,包括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自输配水主干管道至用户进水总阀门之间的公共供水管道以及取、净水构筑物,加压泵站,供水专用供电设施等附属配套设施。
(六)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的供水设施,是指自用户进水总阀门接出至用户用水计量器具之间的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设施,消防用水设施,绿化等市政公共事业用水设施,单位专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供水设施。
(七)输水管道,是指自水源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净水厂之间,输送原水的供水管道。
(八)配水管道,是指自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净水厂至入户管道总阀门之间,向用户提供公共供水服务的供水管道。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