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证城市供水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保障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