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