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