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按照管理职责,承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