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土地改良、城市绿化、建筑材料等行业优先使用处理后的污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