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水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滩涂、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