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擅自移植树木。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树木所在地的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移植。树木移植五日前,由审批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同一工程需要移植或者砍伐乔木超过五十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