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乱钉乱画、晾晒物品、拴绳挂物等;

(二)刻扒树皮、挖掘树根等;

(三)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禽、遛放宠物、种植农作物;

(四)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焚烧物品、野餐、烧烤;

(五)在城市绿地内或者树池倾倒和堆放垃圾、含融雪剂的冰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六)在城市绿地内或者依托树木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损坏建筑小品、雕塑、围栏、挡墙等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