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理制度;

(二)做好绿化植物养护巡视,按照绿化养护规范修剪、浇水、防治病虫害、施肥扶壮等,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三)加强绿化设施日常维护,保持完整美观;

(四)发现枯死树木,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清除、补植。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