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管理制度;(二)做好绿化植物养护巡视,按照绿化养护规范修剪、浇水、防治病虫害、施肥扶壮等,保证植物正常生长;(三)加强绿化设施日常维护,保持完整美观;(四)发现枯死树木,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清除、补植。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