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

园林苗圃应当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花草自给。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