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其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的公园的绿地率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已建成的公园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性开发。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