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改变城市绿地的面积和性质在同等土地价格地段内就近规划新的城市绿地。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