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市容环卫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对投诉、举报、报告以及检查中发现违反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市容环卫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