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由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三)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其管理机构实施。

(四)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