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十八条有效居民和村民应当维护镇、村环境卫生,不得向江河湖泊、道路及道路两侧沟渠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道路上堆放、焚烧秸秆、落叶或者生活垃圾。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镇居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