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