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四十四条有效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排泄物。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