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社部门履行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