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有效人社部门履行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