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期限和用途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一年。占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