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参加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签订交接书,明确交接事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