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应当先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