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特区范围内按照核定的线路、停靠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站场、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站务用房以及调度(控制)中心、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等设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