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执法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