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违法的情况通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经营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