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依次排队、上下车;

(二)上车主动投币、购票、使用电子乘车卡或者电子支付设备,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在乘车时饮酒、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

(四)醉酒者应当有神志清醒的成年人陪同乘车,精神病患者应当有监护人陪同乘车,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合适人员陪同乘车;

(五)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接受票证检验。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劝阻;经制止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