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标明收费标准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通风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闪付读卡机系统等电子识别设备的车辆,因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或者电子支付设备的。
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有关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