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以外的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业务,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停靠或者上下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