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划设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新建设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应当设置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城市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候车亭或者港湾式停靠站(点);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换乘中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