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高新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推行带方案出让。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