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高新区应当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创新创业示范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