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