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引进国内外银行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