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