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