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

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市)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