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六)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七)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