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