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墙体和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停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为保持原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可以使用实心黏土砖。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