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按照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前款经费包括作业站建设、设备和弹药购置、维护管理及作业人员工资、劳动保护和培训等费用。

对经费严重不足的区、县(市),市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