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经维修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二)炮弹、火箭弹变形、过期、失效或者从2米以上高度掉落的;

(三)哑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