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语言文字教学研究工作。

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为之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