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利用。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