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负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备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未普查、申报;

(二)对符合确定条件的历史建筑,未普查、核定;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四)未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五)未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七)接到报告后,未按照规定采取预先保护措施;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