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打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旅游品牌;坚持保护固态、传承活态、发展业态,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