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建设项目涉及需抢救和保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措施,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图库中选取历史文化遗存较为丰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地块,提出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措施,实施主动保护。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