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传统文化、街巷肌理、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