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普查结果。对具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通过挂网、报刊、现场张贴等方式公示不少于十日;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