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