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民政部门管理地名工作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地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工作;(四)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六)调查、搜集、整理、审定和储存地名资料,管理并完善地名档案;(七)编辑、出版地名书刊;(八)开展地名学研究和地名咨询服务活动;(九)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