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民政部门管理地名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地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工作;

(四)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

(六)调查、搜集、整理、审定和储存地名资料,管理并完善地名档案;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刊;

(八)开展地名学研究和地名咨询服务活动;

(九)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