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民政部门管理地名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地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工作;
(四)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
(六)调查、搜集、整理、审定和储存地名资料,管理并完善地名档案;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刊;
(八)开展地名学研究和地名咨询服务活动;
(九)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