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经费来源:
(一)市区的街路牌、巷牌、胡同牌、广场牌,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市区的楼牌、门牌、乡(镇)牌、村牌、屯牌,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县(市)的街路牌、巷牌、胡同牌、广场牌、楼牌、门牌、乡(镇)牌、村牌、屯牌,由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其它地名标志,由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并承担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